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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丹县博物馆章程
发布日期:2021-03-04  浏览次数:231


山丹县博物馆(艾黎捐赠文物陈列馆)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,促进山丹县博物馆(艾黎捐赠文物陈列馆)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和《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本博物馆的全称为:山丹县博物馆(艾黎捐赠文物陈列馆)。

第三条  山丹县博物馆(艾黎捐赠文物陈列馆)是历史文化及综合类博物馆;性质是收藏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 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、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获得法人资格,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国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
第四条  博物馆应当积极发挥社会教育功能,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、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。

第五条  山丹县人民政府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。

 


第二章 机构设置

第六条  本馆设置中共山丹县博物馆支部委员会为党务决策机构。

第七条  支部委员会议每召开一次。必要时,也可由党支部书记决定临时召集。

第八条  党支部会议由本馆党支部书记、委员和党员组成。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。会议的列席人员,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的议题提出名单,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。列席人员一般只参与相关议题的研究和讨论。

第九条  博物馆党支部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传达上级党支部及其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、决定和会议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意见;

(二)研究全思想政治工作,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;

(三)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、调动、奖励和审查、处理, 以及其它重要人事事项;

(四)听取工会、共青团组织和本馆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,提出指导性意见;

(五)讨论确定拟向上级党及其有关领导部门请示、报告和推荐的重要事项;

(八)讨论决定重大基建项目、重大财务开支和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;

(九)研究由本馆法人提议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十条 本馆设馆长办公会,作为行政决策机构。

第十一条 馆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。必要时,也可

由馆长决定临时召集。

第十二条 馆长办公会议由本馆领导和指定的列席人员组成。会议由馆长召集和主持;馆长因事不能到会时,由馆长委托一名馆领导召集和主持。会议的列席人员,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的议题提出名单,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。列席人员一般只参与相关议题的研究和讨论。

第十三条 馆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研究全馆事业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各项改革方案和重大活动方案;

(二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三)讨论确定拟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领导部门请示、 报告的重要行政事项;

(四)研究决定以本馆名义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;

(五)研究确定以本馆名义发布的重要行政决定、规定法规性文件;

(六)研究确定以本馆名义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事项。

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博物馆实行民主管理制的基本形式,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。

第十五条 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
第十六条 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听取馆长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,审议重大事项;

(二)审议目标责任方案、工资调整计划、奖金分配方案、 奖惩办法及重要的规章制度,以及与职工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;

(三)评议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,提出奖惩与任免的建议。     

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会议,每次会议必须有在册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参加,凡职工大会作出或通过决议,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生效,如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召开职工大会时,应召集职工代表会行使同等权利。

第十八条 馆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,承担拟定召开会议方案、政策和整理提案,提出大会议题和建议,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。

第十九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。除本馆专家外,将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。

   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:

(一)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;

(二)指导重要藏品征集、借用;

(三)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;

(四)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;

(五)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。

第三章 藏品管理

第二十一条 本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博物馆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

第二十六条  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
第四章 资产管理

第二十七条  山丹县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山丹县博物馆保证博物馆藏品总账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博物馆运行资金来源包括:

(一)财政拨款;

(二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三)利息;

(四)捐赠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本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,不能有损于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标准和公众基本文化权利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
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
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 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。
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2021年1 15 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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